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业务是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我司向其他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应采用以下方法缴纳增值税: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选择差额征税,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5%,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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