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员工培训费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可以抵扣。列入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收到专票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照上述规定,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开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抵扣,而应在福利费开支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企业发生的员工培训费,可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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