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批发零售和现代服务企业而言,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能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其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因此对于批发零售企业而言,发生研发支出时,不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对于现代服务企业而言,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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