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以设备对外投资,请问对于确认的设备转让所得,应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以设备对外投资的,对于确认的设备转让所得,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应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的会计分录
自产产品对外投资,需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分录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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