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一家化妆品制造企业,近期为促销一款主打补水美白的面膜支出广告费5万元,支出的这笔广告费,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其中在当年销售收入30%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再行扣除。
支付广告费会计分录
支付广告费,取得对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可作以下分录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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