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那么哪些行业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四类服务行业,分别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比如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邮政特殊服务(比如义务兵平常信函)和其他邮政服务(比如邮册销售)。
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比如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比如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
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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