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一般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那么赞助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赞助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情况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六)赞助支出;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情况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对于一些变更合作形式,变赞助性质为广告性质的费用支出,允许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收到赞助费会计分录
收到供应商的赞助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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