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是A企业的一名员工,于2020年5月份,将自有资金20万无偿借给A企业使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十四、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依照以上规定,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是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主体的。赵明无偿借款给所在公司,属于贷款服务性质,而且个人也不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因此赵明无偿借款给公司,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不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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