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征税属于强制性行为,作为纳税人,都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纳税款的义务。对于漏缴税的,需要加收滞纳金,但若是属于主动补缴税款的,是否还要缴纳滞纳金?
主动补缴税款还需要交滞纳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了解到,一般而言,主动补缴税款还需要缴纳滞纳金,缴纳多少由税务局按具体情况确定。
一、当纳税人在申报期过后,自己发现(含自查发现)少缴税款,并及时申报补缴,税务机关就按纳税人占用税款的天数每日加0.5‰的滞纳金。
二、当稽查局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少缴纳问题,纳税人能主动补缴。这种行为只能被认为是配合态度好,需要在加收滞纳金的基础上再依照情节轻重加以罚款,例如: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要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三、当关联企业是在税务机关对其与关联方的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并发现问题后又补缴自己在汇算清缴期内应该调整而未进行调整的税款,这时税务机关还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补缴的税款自汇算清缴期过后的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而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关联方及其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能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时,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但如果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能(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下同)主动补缴,则无需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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