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员工租了一套房子用于居住,房租是租赁公司开给我们公司的,但水电费是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开给房东的,发票抬头也是房东名字。企业是否可以凭借房东的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去做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而如果企业是将租赁的房屋用于员工居住,属于职工福利,而不是企业办公和生产使用。因此不能以房东抬头的发票复印件及分割单作为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凭证。
建议企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取得房屋租赁公司开具的水电转售发票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凭证;
2、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水电费作为租金的一部分,计入房租费,以取得房东的租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将此些水电费作为员工工资补贴,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贵司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上述方法,原则上企业也应该将上述房租、水电费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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