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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是怎样计算的?

2020-11-18 22:17  责编:小周  浏览:1193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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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自然人从事应税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劳务报酬个税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预扣预缴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如果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减除费用按照800元计算;如果每次收入为4000元以上,则减除费用按照收入的20%计算。

  预缴预缴税款时,应注意劳务报酬所得若属于一次性收入,则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若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则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年度汇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个税计算案例

  公司给职工小张发放了20000元的劳务报酬,请问这笔劳务报酬该缴纳多少个税?

  1、取得的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个税时,应减除一定标准的费用。由于20000元已经超过了4000元,则计算得出减除费用为:20000×20%=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4000=16000元,最后根据对应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20%,计算得出这笔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的个税为16000×20%=3200元。

  2、年度汇算清缴时,假设小张在2019年只取得20000元的劳务报酬,未取得其他所得,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那么可计算得出其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60000=-44000元(20%为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则说明了小张取得收入时已经预缴了税款,但综合全年来看,小张在2019年无需缴纳个税,汇算清缴后税局应向其退还已经预缴的个税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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