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2020年年底预提了员工的带薪休假福利,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答: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八条规定对带薪缺勤(即短期薪酬)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预提相关费用成本。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建议企业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
第一,如果企业预提的职工薪酬,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以前还尚未发放的,那么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增。
第二,如果企业年底预提的职工薪酬,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就已经发放的,那么在汇算清缴时就不需要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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