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货物,应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因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着不同的规定。请问委托代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委托代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有关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于先开发票的,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如果是进口货物,则以报关进口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相关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尚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委托代销: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且收取相应手续费的一种经营活动。其特点在于委托方发出商品后,商品所有权并未向受托方转移,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的角色,委托方仍然承担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获得商品所有权的相关报酬。
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进行征收的,可以理解为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特点为不重复征税,税基广阔,具备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消费者最终为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委托代销商品会计分录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3、收到支付的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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