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每年都要进行继续教育获取学分,那么继续教育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里的专项附加扣除,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附件显示,会计人员考取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等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里的继续教育,而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因只是获取学分并不取得证书,不在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的职业资格目录中。
因此,会计人员每年进行的学分继续教育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