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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合计收入超500万,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吗?

2020-08-16 16:00  责编:小雪  浏览:4896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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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合计收入超过500万,是否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我们一起来看税务总局的有关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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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分公司合计超500万,税务是否会认定总公司或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

  总公司今年不含税销售收入350万原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有独立营业执照)今年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原认定小规模纳税人,总分公司合计超500万,税务是否会认定总公司或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留言时间:2020-04-16)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如总分机构分别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则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各自的年应税销售额判定是否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82号)规定:“ 一、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答复时间:2020-04-20)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关于其纳税人身份认定是分别进行的。非同一县(市)总机构(总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当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其纳税人身份认定也是分别进行的。

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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