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之前按规定申请了增量留抵退税,现收到了该笔增量留抵退税额,在收到该笔款项时,我司在账务处理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该笔款项在账务上没有体现出收入,请问明年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该笔退税额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增量留抵退税额主要是指根据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乘以相应的比例计算而成的应退还部分,实质上属于进项税额的转出,因此贵司在账务处理上按照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第九条问答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认为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增量留抵退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
9、我们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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