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企业经营贷款,用于企业经营,但利息支出(超过500元)是通过股东个人账户划扣的,并且银行表示不开具发票给个人,企业如何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答: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再借款给企业用于经营,该业务属于个人股东和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企业需要先将利息支付给个人股东,然后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将利息支付给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凭证要真实的反映出支出该项费用是和企业直接相关的。上述与企业相关的是与个人股东之间的借贷关系。
因此,企业的上述利息费用列支需要以个人股东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为列支凭证;否则不可税前扣除。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支付给个人股东借款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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