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上一年度发生的一项业务,在今年因质量问题发生折扣,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给购买方,那么我司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去修改上一年的报表中的收入?
答:今年开具的增值税红字发票,虽然是对上一年度发生的业务收入的冲减,但是这个折扣行为是发生在今年而非去年,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这个折扣是归属于本年度的行为。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中第(五)款指出,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据此,企业只需要直接冲减今年当期的收入,不需要调整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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