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有员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漏申报了3 个月的房屋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在今后的期间内,我司是应该补扣还是让员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因此,企业在计算下期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选择补扣,也可以选择让员工在次年个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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