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属于属于旅游服务业行业,在去年11月成立,去年开始的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适用?如果适用,现在公司属于筹备期,是否可以进项加计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加计15%抵减增值税。
同时规定,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旅游服务公司属于生活服务行业,可以适用加计抵减的政策。但公司目前尚处于筹备期,在没有取得销售收入的情况下,不满足四项服务占比超过全部销售额50%的规定,所以无法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只有当企业有3个月的销售收入占销售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才可以自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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