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有的纳税人之前不知道这个政策,没能及时申报,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提问:因为之前不知道税务部门出台了这么多政策,没有第一时间享受到优惠,8号公告跟9号公告中有提到的关于免征增值税跟消费税的优惠,那么现在应该怎么办?
回答:不必担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在上述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是在下期申报时进行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更正申报或者申请办理退税。
新冠疫情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这两个公告规定了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