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在实际业务中,纳税往往很复杂,建筑服务业除了要在本地纳税之外,还可能需要异地纳税。那么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纳税?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要求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的,应当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设服务发生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组织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中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设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这是一个旧的建设项目,可以选择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简单计税方法。
3、纳税人从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价款和非价款费用中扣除分包价款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否则不予扣除。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预缴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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