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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加计扣除、加计抵扣的区别

2024-08-03 8:20  责编:杨子  浏览:582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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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几年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加计抵扣”、“加计扣除”、“加计抵减”这三个名词,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加计抵减、加计扣除、加计抵扣

  加计抵减涉及到的是增值税,是指允许特定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目前实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5%,工业母机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加计抵扣涉及到的也是增值税,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是指企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加计一个百分点,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涉及到的则是企业所得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支出发生数额据实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额外允许税前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目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措施的主要有三类:

  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其中集成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二是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三是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内容来源吉林税务,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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