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时节迎丰收,秋收秋售有保障。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对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为更好地惠民利农,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我国推行了诸多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以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如下:
在这个收获的季节里,税务部门还将持续赋能,保障秋收秋售,描绘乡村振兴美好蓝图。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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