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种有18个。截止至目前,中国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完成立法。现存的18个税种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关税、船舶吨税。
前16个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关税、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注意: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虽然交给海关,但是,海关只是代征,即代税务机关征收,实际上仍归税务口管理。
中国税种:12个税种已立法
近年来税收立法进程加快,截至2021年9月28日,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完成立法,具体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总结:目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这六个税种还没有立法。
中国18个税种简介
1、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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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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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消费税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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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根据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及所得是否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5%。
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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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
5、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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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以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资源税纳税期限规定如下: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6、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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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7、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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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8、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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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
9、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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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
10、烟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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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金额征收,税率为20%。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11、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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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税主要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征税,一般可以从排污主体、排污行为、应税污染物三方面来判断是否需要交环境保护税。
12、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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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产权为全民所有)、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13、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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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4、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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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15、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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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
16、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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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
17、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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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一般包含: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18、船舶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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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缴纳船舶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中国税种的发展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税种状况(1949-1978年)
1、新中国诞生以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附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设立14个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其他税种一般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习惯拟定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当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其中牧业税始终没有全国统一立法。此外,属于中央税的船舶吨税的征收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制定)。当时的税收法规,以政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等为主。
在执行中,税制作了一些调整。例如,先后增加契税、船舶吨税和文化娱乐税为全国性税种,其中契税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1956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部分税目并入工商业税;将使用牌照税确定为车船使用牌照税;试行商品流通税;将交易税确定为牲畜交易税,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立法;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
2、1958年,中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二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税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工商统一税、农业税的立法。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14种税,即工商统一税、盐税、关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农业税和牧业税。
1962年,为了配合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以后基本停征。
1973年,中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税。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13个税种,即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开征以后此税基本停征)、关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盐税名义上包含在工商税内,实际上仍然按照原来的办法征收。在一般情况下,国营工商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业生产单位(主要是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一般只需要缴纳农业税,个人缴纳的税收微乎其微。
二、经济转轨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1978-1993年)
总的来看,自1978年至199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国对税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探索,改革逐步深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城乡不同,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和其他税收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对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促进改革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为以后税制改革的深入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从税制方面看,财税部门自1978年底、1979年初就开始研究税制改革问题,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初步设想和实施步骤,并确定,为了配合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第一步先行解决对外征税的问题。
自1980年至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沿用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税收法规,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2年,国务院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提出了今后3年税制改革的任务,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同年,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这是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个历史性转变。
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1984年9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决定自当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和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发布了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盐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条例(草案)、资源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此后,国务院据此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法规。
自1985年至1989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修订)、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建筑税暂行条例(其前身是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筵席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国务院将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37个税种,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关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船舶吨税自1986年起转为预算外收入项目。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1994-2013年)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全面改革货物和劳务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第二,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大幅度调整其他税收,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烧油特别税、集市交易税等12个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增设了遗产税、证券交易税(这两种税后来没有立法开征)。
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25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自1995年至2013年,中国继续完善税制,具体如下:
改革农业税制: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税费改革逐步推进。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自2005年至2006年,国务院先后取消了牧业税、屠宰税,对过去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烟叶产品改征烟叶税,公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
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1998年以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了消费税的部分税目、税率(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2000年,国务院公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起施行。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逐步降低了进口关税的税率。2003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关税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2008年,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初步实现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结合成品油税费改革调整了消费税,自2009年起施行。自2012年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
完善所得税制:自1999年至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5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是调整工资、薪金等所得的扣除额和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规定。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过去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起施行。
完善财产税制: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0月起施行。自2001年起,国务院将船舶吨税重新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011年,国务院公布了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起施行。2006年,国务院将对内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与对外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公布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起施行;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车船税法,自2012年起施行。自2006年至2009年,国务院先后修改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对内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改为内外统一征收,分别自2007年、2008年起施行;自2009年起取消了对外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规定中外纳税人统一缴纳房产税。2011年,国务院修改了资源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1月起施行。
此外,国务院先后于2000年停止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8年、2013年取消了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10年12月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
至2013年,中国的税制设有18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烟叶税。
四、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2013年以后)
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自2012年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逐步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其中,2016年全面推行此项试点;2017年废止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此外,调整了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在消费税方面,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了部分税目、税率。在关税方面,进口关税的税率继续逐渐降低。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起施行。
完善所得税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17年和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个别条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陆续作出了关于部分重点行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规定;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的规定;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的规定;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而且减征的范围不断扩大,等等。在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是调整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标准,部分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征税,调整税前扣除和税率,完善征管方面的规定,自2019年起实施。此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陆续联合作出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等规定。
完善财产税制:逐步调整资源税的税目、税率。201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当年7月起实施,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扩大征税范围和从价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2017年和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分别自2018年7月、2019年9月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起施行。
此外,2016年、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分别自2018年1月、7月起施行。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至今,中国的税制有18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
已有12个税种立法,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
环保税开征,成第18个税种
环境保护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成第18个税种。
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中国原有18个税种,随着2016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全面实施,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环保税由此成为第18个税收种类。
现行的排污费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环境保护费改税后,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就不再参与分成。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但是不会降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原来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
环保税立法体现“税负平移”原则
环保税立法体现“税负平移”原则,这一衔接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机关、团体、军队等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是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保税的税目。
三是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保税的计税依据。
四是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
2023年增值税立法稳步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在2022年12月30日公布后,在业界引发热烈讨论。
自2012年我国开始试点营改增以来,增值税制度改革已经历时10年,对各项税制要素均进行了充分的酝酿、试点实践及广泛征求意见,目前已具备较为充分的立法条件。同时,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一直在稳步推进税收立法工作,目前,除增值税之外,其他主要税收收入占比较高的税种均已完成立法工作。因此,当前适时完成增值税立法工作,对于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完善现代税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均具有积极意义。
增值税法草案的基本内容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草案》由六章三十六条组成,包含增值税制度中的各项重要税制要素。作为我国税收收入占比最大、使用频率最多的税种,增值税法草案篇幅简短,充分体现出我国简税制的现代化税制特征,也为我国提升税制的全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奠定了重要基础。
市场主体最为关注的纳税人、税率、计税方法、征收管理等核心税制要素,均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一方面,经历了营改增、简化税率、完善留抵退税制度、优化税收管理办法等多项持续改革,我国已经基本解决了增值税在前期制度设计上的主要难点问题,并且经过10年的税制试点实践,现有的改革成果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立法制度性要素;另一方面,我国高度重视增值税对于市场经济的影响,通过税制平移、稳定税负的方式,保障了此项税制改革的平稳运行,有助于稳经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当前国内外经济仍面临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外部风险及挑战仍然存在。从税制的基本原理上看,保持税制的适度弹性是必要的,因为新生事物总是会不断涌现,而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是制度有时会滞后于经济发展本身。因此,《草案》进行了特殊事项的制度安排。其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意味着,在增值税立法完成后,我国仍保留了一定的税制弹性,通过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的方式,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制度的适度调整。据研究,虽然增值税具有中性的典型特征,但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均对增值税作出过基于实现特殊政策目标的税制调整。
增值税立法的预期影响
增值税立法是我国现代税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税收立法工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影响:
首先,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良好的法制体系建设是发展经济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一直积极推进落实税收立法工作,目前在我国的18个税种中,已经有12个税种完成了立法工作,但是,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占比最大的税种,其立法工作一直没有完成,因此,完成增值税的立法工作既具有落实税收法定的里程牌意义,也是新时代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有利于优化我国税收营商环境。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2023年经济运行有望总体回升,要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当前宏观经济政策的关键任务之一,是通过制度性的优化为市场主体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信心,进而恢复经济活力。比较世界各国的发展规律,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成熟度较高的国家而言,投资者对于税收激励效应的关注度远低于其他投资因素的考量,而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当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增值税完成税收立法,增强税制的确定性以促进我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适宜的制度安排。
最后,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税收政策是宏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0年来一直致力于现代税制改革,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增值税经过历次改革,简化了税制、增强了中性、减少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这些由于阶段性改革以及税收减免带来的积极成效需要进一步通过制度性的安排进行巩固。稳定的税制更加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稳定投资预期,对于吸引投资以及实现经营的可持续性更为重要。增值税立法有利于巩固过去10年我国在增值税改革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为我国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发布的公告、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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