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取得股票股利的,按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解释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主要内容
利息,即货币的使用费,是货币所有人(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处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垫付款、延期付款等利息。
股息,即股票的利息,是上市公司从提取了公益金、以及公积金的税后利润中,按照股息率分发给企业股东的收益。
红利,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
股息和红利都是公司给予股东的回报,经常被合起来称作“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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