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收入要按照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境外所得收入是如何界定的呢?又有哪些收入属于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的界定
1、因就业、受雇、履行合同等原因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2、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支付的报酬;
3、各种特许经营权在中国境外使用的许可收入;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
5、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房地产、转让在中国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和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或转让中国境外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是,对于通过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投资而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如果在权益性资产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日历月)的任何时候,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资产公允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地产,所得为来自中国的所得;
8、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和承担的附带所得;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境外收入的居民个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简言之,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重新计算本年取得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减去已在境外缴纳的可抵扣个人所得税,并计算本年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纳税人在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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