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贷款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保户质押贷款”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质押贷款”、“1305抵押贷款”科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
贷款科目借贷方向是什么
贷款科目借方一般登记银行发放的贷款款项;贷方登记归还的贷款本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贷款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贷款”会计科目,属于银行专用科目。“贷款”科目主要用于核算银行发放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内容。
贷款科目的含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贷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划分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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