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免租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不需要缴纳。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合同约定某期间内免租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确认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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