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注意事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解释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其中,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业务概述
企业应当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并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上述事项在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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