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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必须一致吗

2023-11-11 9:25  责编:高顿咨询  浏览:901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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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经常有财务或老板困惑,增值税申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必须一致吗,不一致会不会被税务机关预警,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首先我们要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并非完全一致。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要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义务的判断主要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交易的发生,企业所得税方面销售商品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②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③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④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⑤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n收入必须一致吗

可以看出两者大方向上,大同小异,但是具体到某些特殊的应税行为,仍然存在一些差异,导致最终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

实务中,三个方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比较常见,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某些特殊行业可能不一致,二是由于先开具发票导致的不一致,三是视同销售方面的差异。

这里的特殊行业,比较典型的是租赁行业、建筑行业,这两个行业比较显著的特点是收取预收款,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租赁行业,企业所得税方面,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向后递延,一般对于租期未跨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租期跨年了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对于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按照完工百分比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种情况先开具发票的,在实务中也比较常见,比如交易还没有完成,款项对方还没有支付,但是对方要求企业先开具发票的,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在开具发票的当天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企业所得税要按照其权责发生制基本以及所有权转移的相关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也会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比如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而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属于内部移送资产行为,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无需视同销售;再比如入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的,代销货物销售额不作为企业的营业收入核算,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同时委托方开具的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申报收入。

除了以上这些常见情况,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值税按照出售价格金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照出售价款扣除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认收入)、金融商品转让、价外费用等方面也会导致两税之间存在差异。

实务中,大家担心的点主要在增值税申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税务机关会不会提示风险,在税务机关的模型的里面,的确是有这一点,但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其背后业务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所以,在实务中,特殊的行业,比如上面讲到的租赁行业、建筑行业该不一致就不一致,强行一致反而不正常,会引发税务风险,提前开具发票的,该不一致就不一致。其他情况下,没有导致两者不一致的因素的情况下,建议增值税申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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