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七点基本内容,具体如下:
审计通知书基本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审计通知书解释
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除了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审计通知书编制与送达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相关内容如下:
1、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
2、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提前几天送达
审计法规定。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三日指的工作日,遇有其他不宜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的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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