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存款是指金融机构(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吸收存款”会计科目,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借减贷增,即贷方科目表示收到客户存款,借方表示客户支付的存款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法律赋予的职能,而在金融体系运行中,吸收存款又是经营活动的起点和终点,是金融机构进行投融资的前提。
吸收存款的会计处理
2011吸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支付的存入资金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
吸收存款的实务处理
银行在处理存款业务时,一般设置“吸收存款”、“利息支出”等科目核算,下面将以实际案例介绍吸收存款的相关实务处理。
【例1】甲单位存入银行定期存款400 000元,定期3年,年利率假定为3.33%,3月20日到期。该单位于3月31日来行支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为0.36%。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到期利息=400 000×3×3.33%=39 960(元)
逾期利息=400 000×11×0.36%÷360=44(元)
借:利息支出4 0 004
贷:应付利息 40 004
借:吸收存款——定期——甲单位 400 000
应付利息 40 004
贷:吸收存款——活期——甲单位 440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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