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一般只能用于转账,是不能够用于提取现金的,那么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开出转账支票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开出转账支票的会计分录
购买转账支票,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开出转账支票,
借:应付账款/预付账款/费用类相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是什么?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包装费各种运杂费等。借方登记应收账款的增加额,贷方登记应收账款的收回及确认的坏账损失(即减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果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预收的款项。
财务费用包括什么?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财务费用具体包括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些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和保险企业单独核算,不计入财务费用)、金融机构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或收到的现金折扣。
转账支票的挂失止付
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以挂失和止付,转账支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可以挂失和止付的。
转账支票遗失的处理
1、出票人遗失或盗取内容完整的直接提现支票,应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用银行对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章,并向开户银行申请停止支付。如果银行发现支票未被支付,在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接受挂失,并在挂失人的账户上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和挂失日期。
2、收款人遗失或盗用可直接从银行提取的支票,也应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挂失和止付两份申请书,经付款人签字证明后,到收款人银行申请挂失和止付。其他相关手续同上。同时,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票据挂失人应当在挂失、止付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或者在票据灭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丢失或灭失后,被背书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票据灭失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中,应当说明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灭失的情况,同时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灭失票据的持有人,有权提出申请。
如果在丧失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登记停止付款之前,或者在丧失票据的持票人申请公告之前,付款人已经善意地支付了票据,则丧失票据的持票人不得申请公告,付款银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由丢失支票的人负责。
根据规定,如果已经开出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可以直接用支票购买商品,银行不会接受支票的遗失,所以支票遗失者不能向银行申请停止付款。但是,可以要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止这种情况。如果支票丢失超过有效期,或者在丢失之前付款银行已经付款,那么丢失支票的人应负责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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