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的法律行为是票据行为。其票据行为包括签章和票据记载事项都要遵照一定的法定形式,那么出票签章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出票签章的注意事项
出票签章的注意事项主要有盖什么章,盖章产生的相应效力。
签章是根据票据的不同盖上相应的章,盖错需要承担责任,比如签章者是个人的,需要本人的签名或盖章,签章者是单位的,盖的是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还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签章者是银行,盖上银行汇票或者本票专用章一级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例如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是“预留银行签章”,“支票的出票人”没有加盖与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是盖上公章的,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同样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没有加盖专用章。只是加盖银行的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如果不符合规定会导致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不过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不会受到影响。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章,后手签章即使符合规定也无效。
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票据行为成立需要票据行为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是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才能是票据的行为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票据的取得要合法,因为“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的票据,会失去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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