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那么票据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呢?
票据行为的内容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格式出票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为。出票要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香港票据上填写法定记载事项,之后出于本人的意愿交给收款人,收款人才能拥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要给付对价,就是票据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当然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就没有给付对价的限制,不过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而且票据的取得要合法,因为“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的票据,会失去票据权利。
背书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背书的时候要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进行签章。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需要先承兑之后,在规定日期才能取款。银行承兑汇票是可以提前支取的。可以做贴现业务,但是需要支付贴现费给银行。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一般来说只有几种情况下才会出现参与承兑,首先是汇票得不到承兑,然后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或者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产生的票据行为。一般是汇票和本票适用,不适用于支票。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般是需要付款人处有充足资金才能付款,但是经过付款人保付的支票,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资金是否充足,或者持票人没在法定提示期间提示,或者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都必须进行付款。
票据的特点
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具有以下特点:(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4)独立性。(5)连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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