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提城建税时,应如何做会计分录?
计提城建税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税率也有划分,按照纳税人所在地规定:市区为7%;县城、建制镇为5%,均不属于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对于进口货物及境外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所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无需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金及附加是企业通过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消费税、房产税、资源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企业一般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相关税费与相关税费的结转情况进行核算。借方登记“税金及附加”,代表企业发生营业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贷方则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税费。结转后期末无余额。
城建税纳税人有哪些?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其中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