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政府奖励,应设置递延收益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等进行有关核算,相关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高新技术企业政府奖励如何做账?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在中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中。
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会计分录
1、领用材料等
借:研发支出
贷:原材料等
2、销售研发样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无需结转成本。
3、按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借:无形资产(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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