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产品的,进行有关会计核算时,一般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处理,相关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委托加工分录处理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方)
(2)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4)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5)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方)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如何计算?
1.若原材料不是委托方提供的,则按受托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包括: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则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代收代缴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征收:直接按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计征消费税(与组价无关)。
受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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