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会计网收到了一名粉丝的问题,称其公司是一家医疗机构,雇用多名的外籍医生,并且也为他们购买了国外的医疗保险,对此,面对这种情况她并不知道该如何缴税,下面我们来看看吧。
问:我单位是一家盈利性的医疗机构,雇用的医生多数为外籍人士。为了给他们也提供医疗保障,我单位为这些外籍人员缴纳了美国的一种医疗保险——AETNA保险,并将该保险费用并入了工资总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请问对于此项费用我单位是否需要代扣代缴5%的营业税和10%的企业所得税?
答:一、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对于企业付给境外企业(个人)的劳务费,无论其劳务发生地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均应视为境外企业(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而根据新营业税条例中的上述规定,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均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9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问题所述,AETNA(美国安泰保险金融集团)所从事的保险业属于我国营业税征收范围,对于企业所缴纳的该项费用,可以视为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个人在境内,因而应扣缴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对于问题所述的情况,企业直接将此款项汇给境外的AETNA,而该公司如果也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境外保险公司其所提供的劳务确实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也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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