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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已经认证并且隔月账务处理是什么?

2021-06-25 11:00  责编:小吟  浏览:745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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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取得了增值税发票,应在月末前持发票抵扣联到税务局进行认证,那么对于发票已经认证并且隔月应如何做会计分录?

发票已认证且隔月

  发票已经认证但已隔月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如果发票已经认证且隔月,那么就应当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新的发票,具体如下:

  首先应当要求对方申请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

  然后,待税局通过后,销售方应当根据《信息表》进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

  1、当月入账,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次月入账且认证后,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如果还没有认证跨月退回的办理方法是:

  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什么是发票认证?

  发票认证是指本企业购进,用于在生产或在销售的商品及原材料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进项税抵扣的需要进行认证。企业可以通过扫描或键盘录入的方法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主要信息上传经过比对后认证,也可以在增值税勾选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发票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进项发票的认证期限:

  2020年3月取消的自2017年以后开具发票360天的认证期限制。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第八条规定,2020年3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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