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了使员工增强对公司的归属感及加强公司人员的凝聚力,一般会组织员工旅游、聚餐等活动。对于员工旅游费,应如何做会计分录?
旅游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核算,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员工旅游费相关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问题: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问题:
由于员工旅游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其所花销费用不能在税前抵扣,应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不管企业在实务中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员工旅游费都必须计征个人所得税,且税前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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