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一笔奖励金,会计核算时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具体的会计分录该如何编制?
取得政府奖励金如何写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营业外收入是什么?
营业外收入是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利得,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与正常业务无直接关系,在利润表中体现,但并不影响企业营业利润。
实际业务中,比较常见的有:债务重组利得、盘盈利得、政府补助、捐赠利得等。
1、债务重组利得。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间的差额(除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外);
2、盘盈利得。指企业对于现金等资产清查盘点中盘盈的资产、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3、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4、捐赠利得。指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得。
注意: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日常经营产生,只是对于企业来说没那么重要而已,这点我们不要与营业外收入弄混。
政府奖励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奖励资金,若是满足不征税条件的,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否则,应按规定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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