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处理工业垃圾进行发电的垃圾发电厂,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利用垃圾处理且符合相应的条件,允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类别 | 序号 | 综合利用的 资源名称 | 综合利用产品 和劳务名称 |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 退税比 例 |
二 、 废 渣 、 废 水 ( 液 ) 、 废气 | 2.8 | 垃圾以及利 用垃圾发酵 产生的沼气 | 电力、热力 | 1.产品燃料 80%以上来自所列资 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 要求。 | 100% |
因此,如果发电厂在处理工业垃圾时,属于符合文件规定的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允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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