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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的利润分配会计分录怎么做?

2021-03-15 17:25  责编:小慧  浏览:1684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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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年末盈利取得净利润时,对其分配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相关会计分录应如何编制?

盈利的利润分配

  盈利的利润分配分录处理

  净利润转利润分配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

         贷:应付股息

  可供分配的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年初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

  而未分配利润是资产负债表的一个科目。它的计算是年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未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并不一致,注意区分。

  利润分配是什么?

  利润分配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情况以及历年净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后的结存余额,其主要用途是用于调整“本年利润”科目。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未分配利润为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年度终了时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1) 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初次分配。

  所扣除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分给联营企业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以及企业各种单项留利(如留给企业“三废”产品的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 等。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进行税前利润分配后,应在承包经营期内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形式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所得额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额,即为企业应税所得额。

  (2) 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应交纳的税额,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应税所得额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留利。

  (3) 以企业留利为基数,按规定比率将企业留利转作各项专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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