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电费且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时,应计入“管理费用——电费”科目核算,支付的电费,可计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相关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支付电费分录
1、企业收到开具的电费发票,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电费(根据费用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企业支付电费,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3、期末,结转企业电费,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电费(根据费用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管理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以及企业生产车间和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应付账款是负债类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通常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这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
电费增值税税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税率为17%。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需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额。
(3)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6%。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电力产品增值税率从16%下调为13%。
据此,电力企业销售电力产品时向用电客户收取电费,其增值税税率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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