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A地的一家建筑施工的总包方,近期承担了一个项目,主要是为B地的某房地产公司提供项目建筑服务。其中,我司将部分工程分包了出去(包工包料)。2021年1月初与分包方结算一笔分包款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单上列明该笔结算款包括材料款以及工程服务的结算款。请问我司在B地预缴增值税时,是否可以从总包款中扣除对应的分包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解读第七条规定,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综上,企业在B地预缴增值税时,允许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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