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时,相应取得的收入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具体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
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做账?
1、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结转成本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
累计摊销是用于摊销无形资产的,其余额一般在贷方,贷方登记已计提的累计摊销。累计摊销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列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内,作为无形资产的减项。累计摊销只属于无形资产的调整科目,登记方向与无形资产登记方向相反。
出租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11%。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5%计算增值税。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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