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去年底与客户签订了一份赊销合同,货物已发出,尚未开具发票。 由于未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企业未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收入的确认,请问此种操作是否合规,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于企业与客户签订的赊销合同中约定了收款日期,且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日,因此企业去年底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确认销项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由于企业货物已发出,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因此企业可以确认收入。又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会计上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通过“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由“待转销项税”转入销项税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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