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建造厂房买的变压器,是不是无论会计上怎么处理,都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吗?
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原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如果上述变压器,以房屋为载体,且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反之,一般可以不并入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需要判断上述变压器是否可以“随意移动”而评估确认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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